CN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1. 我们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未经授权收集在本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并请注意违反《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2.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1. 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指定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意图的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一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任何人知道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禁止收集、出售和分发电子邮件地址,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输。

第 65 条之 2(处罚) 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 1000 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一、违反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者;
2.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为商业目的发送广告信息者;
3. 违反第 50 条之 2 规定,将电子邮件地址用于收集、销售、分发或信息传输的人